|
南京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6月20日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京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南京地区从事建筑防水保温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增强行业凝聚力,促进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市场管理规范化。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协会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河西大街230号台湾名品城6号馆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组织行业技术交流; (二) 开展施工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三) 制定区域行业规范; (四) 协助监督本行业市场质量; (五) 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与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聘任秘书长,推荐会长、副会长、监事候选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会长、副会长单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以上人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与责任: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对理事会负责;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承担弥补协会正常工作不足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副会长职权与责任: (一) 协助会长开展正常工作,对会长及理事会负责; (二) 在特殊情况下,由会长授权行使会长职权; (三) 与会长单位共同承担弥补协会正常工作不足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与责任: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秘书长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六)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监事的职权与责任: (一) 对协会的日常事务及协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对协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 对协会会议的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督促其落实。 (四) 对协会的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务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五) 监事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协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六)监事受全体会员监督。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二零二0年六月二十日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效。 |